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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政府辦理身心障礙者自力更生創業補助作業要點 (民國 115 年 03 月 18 日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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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受補助人於本補助核准後有下列情形之一,廢止原核准補助,自事
      實發生之次日起停止發給本補助,並追回事實發生後發給之補助款
      :
  (一)經法院宣告監護。
  (二)失蹤三個月以上或死亡。
  (三)連續三個月無法經營。
  (四)喪失第三點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後段或第三款之資格。
  (五)違反第三點第一項第四款後段、第五款、第六款、第七款、第二
        項、第三項或第四點第三項及第四項規定。
  (六)違反第九點或第十點規定。
  (七)經營缺失經輔導限期改善而仍未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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