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受補助人於本補助核准後有下列情形之一,廢止原核准補助,自事 實發生之次日起停止發給本補助,並追回事實發生後發給之補助款 : (一)經法院宣告監護。 (二)失蹤三個月以上或死亡。 (三)連續三個月無法經營。 (四)喪失第三點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後段或第三款之資格。 (五)違反第三點第一項第四款後段、第五款、第六款、第七款、第二 項、第三項或第四點第三項及第四項規定。 (六)違反第九點或第十點規定。 (七)經營缺失經輔導限期改善而仍未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