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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政府辦理身心障礙者自力更生創業補助作業要點 (民國 115 年 03 月 18 日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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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本局為瞭解受補助人經營情形以進行協助,得不定期派員查訪經營情
    形,受補助人不得拒絕、規避或妨礙。
    受補助人若有正當理由須變更原核准創業計畫相關事項(含人員、事
    業名稱營業場所、營業項目等異動或歇業與停業),應先以書面敘明
    理由報本局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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