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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政府勞資爭議事件及涉訟權益補助金要點 (民國 111 年 07 月 20 日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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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第四點所列各項申請,應於提起各審訴訟、聲請強制執行、裁決或仲
    裁之日起九個月內,且於該審訴訟、強制執行、裁決、仲裁等各程序
    終結前提出,逾期不予受理。但訴訟經法院裁定暫免裁判費者,有關
    裁判費補助之申請,至遲應於收受法院通知之日起三個月內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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