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第四點所列各項申請,應於提起各審訴訟、聲請強制執行、裁決或仲 裁之日起九個月內,且於該審訴訟、強制執行、裁決、仲裁等各程序 終結前提出,逾期不予受理。但訴訟經法院裁定暫免裁判費者,有關 裁判費補助之申請,至遲應於收受法院通知之日起三個月內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