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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政府勞資爭議事件及涉訟權益補助金要點 (民國 111 年 07 月 20 日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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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依本要點申請補助應檢具申請書、申請者告知事項表、切結書、調解
    會議紀錄、最近一年全戶與配偶之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財
    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並按申請補助之項目,檢具下列文件向本
    局提出申請:
(一)裁判費:勞動調解程序聲請狀影本、起(上)訴狀影本、聲請費及
      裁判費收據影本。
(二)強制執行費:強制執行聲請狀影本、強制執行費收據影本。
(三)律師費:律師委任狀、律師費收據正本及已繳納裁判費或經法院裁
      定暫免裁判費用之證明文件,第一審須檢具起訴狀影本,第二審或
      第三審應檢具上訴狀及第一審或第二審裁判文書影本;被上訴者,
      對造上訴狀影本。
(四)訴訟或裁決期間生活費用:
     1、起訴狀影本。
     2、訴訟為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並應檢附聲請定暫時狀態假處分經法
        院駁回之裁定。
     3、因通勤災害訴訟請求不能工作期間原領工資,並應檢附主管機關
        認定為職業災害之文件。
     4、申請裁決程序者,應檢附裁決申請書。
(五)重大勞資爭議案件訴訟(裁決)期間特別補助金:起(上)訴狀影
      本、未領取工資、資遣費、退休金及非自願離職勞工之證明文件或
      切結書。
(六)仲裁、裁決或勞動事件律師代理酬金:律師委任狀及律師費收據正
      本、仲裁或裁決事件申請書、不作為訴訟起訴狀影本。
(七)刑事案件辯護人費用:律師委任狀、律師費收據正本及經雇主或代
      表雇主行使管理權之人提起刑事告訴或自訴之證明文件。
    前項應檢具之最近一年全戶與配偶之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
    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申請人、配偶及申請人同戶之親屬得授
    權本局代為查調。
    同一勞資爭議事件,申請補助勞工人數達十人以上者,除依第一項第
    四款申請補助者外,其餘案件不予審核資力。
    申請文件有欠缺或經本局認定有必要另行提供之文件或資料,經以書
    面通知限期補正,逾期未補正者,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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