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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政府勞資爭議事件及涉訟權益補助金要點 (民國 111 年 07 月 20 日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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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要點所稱勞資爭議事件及涉訟權益補助金補助項目如下:
(一)訴訟費用:勞工因勞資爭議事件所為民事訴訟各審之裁判費、強制
      執行之執行費及律師費。
(二)訴訟或裁決期間生活費用:指勞資爭議訴訟或裁決標的為確認僱傭
      關係存在或請求訴訟期間職災原領工資,勞工於該訴訟或裁決期間
      無工作收入或其他同性質補助者之法定基本工資補助。
(三)重大勞資爭議案件訴訟(裁決)期間特別補助金:勞資爭議事件勞
      工人數達三十人以上,且勞方未領取工資、資遣費(或退休金)及
      失業給付。
(四)仲裁、裁決或勞動事件律師代理酬金:勞工或工會依勞資爭議處理
      法提起裁決或仲裁事件、或工會依勞動事件法第四十條規定提起不
      作為訴訟之律師代理酬金費用補助。
(五)刑事案件辯護人費用:
     1、勞工因勞資爭議調解之同一原因事實,經雇主或代表雇主行使管
        理權之人提起刑事告訴之偵查階段或提起自訴,選任律師為辯護
        人之費用。
     2、工會或其會員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五十三條第二項為爭議行為,
        經雇主或代表雇主行使管理權之人提起刑事告訴之偵查階段或提
        起自訴,選任律師為辯護人之費用。
    申請前項各款補助,於勞資爭議調解之同一原因事實範圍內,予以補
    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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