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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政府勞資爭議事件及涉訟權益補助金要點 (民國 111 年 07 月 20 日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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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勞工或工會依本要點申請補助之勞資爭議事件,須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
(一)依勞資爭議處理法就權利事項之勞資爭議向勞工主管機關申請調解
      ,經調解不成立,或經調解成立,而雇主未依調解結果履行,事後
      就同一爭議起訴者。
(二)就權利事項之勞資爭議向法院起訴,經調解不成立,或經調解成立
      ,而雇主未依調解結果履行。
(三)依勞資爭議處理法向勞工主管機關申請交付仲裁。
(四)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申請裁決。
(五)雇主經勞動部裁決認定構成不當勞動行為,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四
      十八條以勞工為被告提起訴訟。
(六)依勞動事件法第四十條規定提起不作為訴訟。
(七)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五十三條第二項為爭議行為,經雇主或代表雇
      主行使管理權之人以該爭議行為提起民、刑事訴訟者。
    前項之勞工或工會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勞工之勞務提供地在新北市(以下簡稱本市)轄內;工會會址設於
      本市轄內。
(二)勞資爭議事件發生時,勞工已設籍本市四個月以上。
    符合前項規定之勞工死亡,其承受訴訟者或其繼承人得依本要點規定
    申請訴訟費用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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