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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政府勞資爭議事件及涉訟權益補助金要點 (民國 111 年 07 月 20 日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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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申請案件經本局或審議小組審查同意補助者,除第一審、第二審律
      師補助費、重大勞資爭議案件訴訟(裁決)期間特別補助金者外,
      申請人應與本局以書面訂立行政契約規範雙方權利義務關係,並約
      定申請人未履行契約義務時,本局得以該契約為強制執行之執行名
      義,逕為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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