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申請案件經本局或審議小組審查同意補助者,除第一審、第二審律 師補助費、重大勞資爭議案件訴訟(裁決)期間特別補助金者外, 申請人應與本局以書面訂立行政契約規範雙方權利義務關係,並約 定申請人未履行契約義務時,本局得以該契約為強制執行之執行名 義,逕為強制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