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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政府勞資爭議事件及涉訟權益補助金要點 (民國 114 年 05 月 28 日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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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申請案件經本局或審議小組審查同意補助項目為訴訟費用、第三審
      或不作為訴訟律師代理酬金、訴訟或裁決期間生活費用,申請人應
      與本局以書面訂立行政契約規範雙方權利義務關係,並約定申請人
      未履行契約義務時,本局得以該契約為強制執行之執行名義,逕為
      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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