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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政府勞資爭議事件及涉訟權益補助金要點 (民國 114 年 05 月 28 日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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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本局為審議本要點各項補助金之申請,必要時得成立審議小組。審
      議小組置成員三至五人,本局局長或其所指定之人為當然成員兼召
      集人,召集相關業務主管一人、律師及學者專家至多三人組成之。
      審議小組應有成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始得開會,經出席成員過半數
      之同意,始得決議。成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不得委任他人代理。
      審議小組審核補助案件,關於審議小組成員之迴避,準用行政程序
      法第三十二條及第三十三條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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