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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勞工權益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民國 112 年 11 月 22 日 修正)
第 9 條
本會每六個月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前項會議由主任委員召集,並為會議主席;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時,由
副主任委員為主席;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均不能出席時,由出席委員互
推一人為主席。
本會會議應有全體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及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之決議行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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