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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勞工權益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民國 112 年 11 月 22 日 修正)
第 7 條
本會置委員九人至十一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由本局局長兼任;一人
為副主任委員,由本局副局長兼任。其餘委員,由市長就下列人員聘(派
)兼之:
一、本府有關機關代表二人。
二、勞工團體代表三人至四人。
三、學者、專家或其他社會公正人士二人至三人。
前項第三款委員應有一人為原住民族。
本會任一性別委員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
第一項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派)兼之。但代表機關出任者,應隨
其本職進退。
委員於任期出缺時,應予補聘(派)兼之;其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為止
。但出缺委員所餘任期未滿六個月,得不補聘(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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