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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勞工權益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民國 112 年 11 月 22 日 修正)
第 4 條
本基金之來源如下:
一、本府循預算程序之撥款。
二、違反勞動基準法、就業服務法及相關勞動法規罰鍰收入百分之五十撥
    入款。
三、本基金孳息收入。
四、其他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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