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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勞工權益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民國 112 年 11 月 22 日 修正)
第 4 條
本基金之來源如下: 一、本府循預算程序之撥款。 二、違反勞動基準法、就業服務法及相關勞動法規罰鍰收入百分之五十撥 入款。 三、本基金孳息收入。 四、其他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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