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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勞工權益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民國 112 年 11 月 22 日 修正)
第 12 條
本基金應於代理市庫之金融機構開立專戶存管,但經本府專案核准者,得
存入其他金融機構或郵政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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