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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政府辦理身心障礙者創業貸款利息補貼作業要點 (民國 108 年 01 月 04 日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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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利息補貼經核准者,申請人應親自經營本利息補貼之創業,不得委託
    他人代為經營,且不得擔任其他營利事業負責人或有其他受僱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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