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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政府辦理身心障礙者創業貸款利息補貼作業要點 (民國 108 年 01 月 04 日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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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利息補貼之申請人(以下簡稱申請人)應符合下列資格條件:
(一)設籍並實際居住新北市(以下簡稱本市)繼續六個月以上。
(二)年滿二十歲以上六十五歲以下,並領有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
(三)具工作能力及創業意願。
(四)於本市設立公司、商業登記核准或取得開(執)業許可登記未滿一
      年,且登記地址應與實際營業場所相同。
(五)未獲中央、地方政府機關發給與本補貼同性質之補助。
(六)申請時未擔任其他營利事業負責人或有其他受僱情事。
    申請人以合資名義創業者,應登記為所創事業之負責人。其他出資人
    ,若為身心障礙者,並符合前項各款規定時,得同時申請利息補貼。
    但同一合資創業之事業申請人不得超過五人。辦妥營業登記後始變更
    登記為合資者,不得申請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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