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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政府推動民間設立身心障礙者庇護工場補助要點 (民國 106 年 04 月 18 日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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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庇護工場申請補助經核准者,本局為瞭解庇護工場經營管理之狀況,
    得要求其提出業務及財務報告,並得派員查核之。
    受補助庇護工場之會計及採購作業,應依相關會計及採購法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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