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庇護工場申請補助者,應檢附下列文件向本局提出申請: (一)申請書。 (二)設立許可影本。 (三)營運計畫書。 (四)其他經本局指定之文件。 前項第三款營運計畫書內容應包含申請機構名稱、計畫目標、設立後 六個月內進用庇護性就業之身心障礙者障別與人數、營運規劃、人員 配置、薪資發放制度、財務規劃、期程規劃、無障礙措施規劃、工作 規則與勞動契約、經費來源及其他經核定之必要項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