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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政府推動民間設立身心障礙者庇護工場補助要點 (民國 106 年 04 月 18 日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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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庇護工場申請補助者,應檢附下列文件向本局提出申請:
(一)申請書。
(二)設立許可影本。
(三)營運計畫書。
(四)其他經本局指定之文件。
    前項第三款營運計畫書內容應包含申請機構名稱、計畫目標、設立後
    六個月內進用庇護性就業之身心障礙者障別與人數、營運規劃、人員
    配置、薪資發放制度、財務規劃、期程規劃、無障礙措施規劃、工作
    規則與勞動契約、經費來源及其他經核定之必要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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