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 各工會於年度會籍總清查工作完畢後十五日內,應將辦理會籍查工作 情形連同會員會籍清查小組名冊一份、會員名冊一份、出會會員名冊 一份及會員會籍清查工作報告表三份(如附件),報本府勞工局備查 ,並將副本抄送上級工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