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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產職業工會會籍清查須知 (民國 100 年 03 月 01 日 公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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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各工會會籍清查小組於清查會籍時發現某一會員資格有疑義時,應通
    知該會員於七日內提出資格證明文件,再由會籍清查小組重新審定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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