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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產職業工會會籍清查須知
(民國 100 年 03 月 01 日 公發布)
3
三 各工會辦理年度會籍總清查時,應組織會籍清查小組,負責會籍清查 工作;其小組人員由各該工會之理事會就理事、監事、會員代表或會 員中推選五人至七人組織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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