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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產職業工會會籍清查須知 (民國 100 年 03 月 01 日 公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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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各工會應於平時辦理會員會籍清查工作,加強會員會籍管理,並於每
    年十二月底以前,依本須知規定辦理年度會員會籍總清查工作。會員
    有下列情事之一,應即辦理出會或通知其退會,並列冊報本府勞工局
    備查:
(一)喪失本業會員資格者。
(二)死亡者。
(三)轉任代表雇主行使管理權者。
(四)依各該工會章程喪失會員資格者。
(五)其他相關法令規定喪失會籍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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