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 各工會應於平時辦理會員會籍清查工作,加強會員會籍管理,並於每 年十二月底以前,依本須知規定辦理年度會員會籍總清查工作。會員 有下列情事之一,應即辦理出會或通知其退會,並列冊報本府勞工局 備查: (一)喪失本業會員資格者。 (二)死亡者。 (三)轉任代表雇主行使管理權者。 (四)依各該工會章程喪失會員資格者。 (五)其他相關法令規定喪失會籍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