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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身心障礙者就業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民國 112 年 11 月 22 日 修正)
第 5 條
本基金應專用於下列促進身心障礙者就業權益事項:
一、依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所為之補助。
二、依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二款所為之獎勵。
三、創業貸款與補助。
四、職業訓練及就業服務之補助。
五、促進就業及設置庇護性就業相關設施之獎助。
六、促進就業之規劃、研究、宣導及人員聘僱。
七、就業調查、資料建立及職業輔導評量。
八、依本法第四十三條第三項撥交中央勞工主管機關之就業安定基金。
九、其他相關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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