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瀏覽路徑: > 查閱內容
瀏覽人數:25931350人
法規名稱: 廢新北市就業歧視評議委員會設置辦法 (民國 113 年 04 月 10 日 廢止)
第 6 條
本會會議由主任委員召集,並為會議主席;主任委員不能出席時,由副主
任委員為主席;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均不能出席時,由出席委員互推一
人為主席。
前項會議應有全體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及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之決議行之
。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