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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新北市就業歧視評議委員會設置辦法 (民國 113 年 04 月 10 日 廢止)
第 4 條
本會委員任期為二年,期滿得續聘(派)兼之。但代表機關或團體出任者
,應隨其本職進退。
委員於任期出缺時,應予補聘(派)兼之,其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為止
。但出缺委員所餘任期未滿六個月,得不補聘(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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