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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新北市就業歧視評議委員會設置辦法 (民國 113 年 04 月 10 日 廢止)
第 3 條
本會置委員十五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由新北市政府勞工局(以下簡
稱本局)局長兼任;一人為副主任委員,由本局副局長兼任;其餘委員,
由市長就下列人員聘兼之:
一、勞工團體代表二人。
二、雇主團體代表一人。
三、婦女團體代表二人。
四、身心障礙團體代表一人。
五、原住民團體代表一人。
六、新住民團體代表一人。
七、具備勞工事務及性別問題相關學識經驗或法律專業人士代表四人。
八、社會人士代表一人。
前項委員,女性應占全體委員人數二分之一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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