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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新北市就業歧視評議委員會設置辦法 (民國 113 年 04 月 10 日 廢止)
第 2 條
新北市就業歧視評議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之職權如下:
一、就業歧視案件之認定事項。
二、就業歧視申訴案件之協商及調查事項。
三、就業歧視之諮商服務事項。
四、性別工作平等之審議及促進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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