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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政府國家賠償事件處理委員會設置要點 (民國 107 年 09 月 27 日 公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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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本會為審議案件之需要,得由主任委員指定委員調查國家賠償事件;
    受指定之委員應就調查之結果,向本會報告。
    前項受指定之委員,必要時得就所調查之國家賠償事件辦理勘驗或訪
    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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