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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政府國家賠償事件處理委員會設置要點 (民國 114 年 02 月 17 日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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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本會得依請求權人之請求或依職權,通知請求權人、利害關係人、證
    人或鑑定人到場陳述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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