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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政府國家賠償事件處理委員會設置要點 (民國 114 年 02 月 17 日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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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會之職掌如下:
(一)本府國家賠償請求事件之審議事項。
(二)各機關國家賠償請求事件之審議事項。
(三)求償事件之審議事項。
(四)關於國家賠償請求事件報告之聽取。
(五)關於國家賠償請求事件之追認。
(六)關於各機關處理國家賠償事件之參與。
(七)其他與國家賠償有關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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