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本會之職掌如下: (一)本府國家賠償請求事件之審議事項。 (二)各機關國家賠償請求事件之審議事項。 (三)求償事件之審議事項。 (四)關於國家賠償請求事件報告之聽取。 (五)關於國家賠償請求事件之追認。 (六)關於各機關處理國家賠償事件之參與。 (七)其他與國家賠償有關之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