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新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處理本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以下簡 稱各機關)受理之國家賠償事件,依新北市政府國家賠償事件處理要 點第二點第一項規定,設新北市政府國家賠償事件處理委員會(以下 簡稱本會),並訂定本要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