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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政府國家賠償事件賠償計算基準
(民國 107 年 11 月 28 日 修正)
5
五、物之損害賠償: (一)以修復為原則,並以修復費用為估定基準。修繕費超過重置費用一 點三倍者,以重置費用一點三倍為限。 (二)標的物已滅失或因毀損而無法修復,以市價核實估定賠償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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