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參加陳述意見或言詞辯論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聽取陳述之指定委 員或主席得禁止其進入會場;已進入者,得令其離開: (一)酒醉、服用迷幻藥或精神狀態異常。 (二)攜帶槍砲、彈藥、刀械等有危險性或其他不適合在會場持有之物品 。 (三)未經許可攜帶錄音、錄影或攝影器材。 (四)其他足認有擾亂會場秩序之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