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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政府訴願案件陳述意見及言詞辯論要點 (民國 103 年 04 月 30 日 公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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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參加陳述意見或言詞辯論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聽取陳述之指定委
    員或主席得禁止其進入會場;已進入者,得令其離開:
(一)酒醉、服用迷幻藥或精神狀態異常。
(二)攜帶槍砲、彈藥、刀械等有危險性或其他不適合在會場持有之物品
      。
(三)未經許可攜帶錄音、錄影或攝影器材。
(四)其他足認有擾亂會場秩序之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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