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訴願人、參加人或利害關係人之人數超過三人者,本府得限制陳述意 見或言詞辯論之人數各以三人為限。 前項到場人員應於指定時間十分鐘前到達,並憑國民身分證或其他足 資證明身分文件辦理報到。委任代理人者,應出具委任書。未提示者 ,不得進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