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瀏覽路徑: > 查閱內容
瀏覽人數:25864917人
法規名稱: 新北市政府訴願案件陳述意見及言詞辯論要點 (民國 103 年 04 月 30 日 公發布)
6
六、訴願人、參加人或利害關係人之人數超過三人者,本府得限制陳述意
    見或言詞辯論之人數各以三人為限。
    前項到場人員應於指定時間十分鐘前到達,並憑國民身分證或其他足
    資證明身分文件辦理報到。委任代理人者,應出具委任書。未提示者
    ,不得進場。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