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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政府訴願案件陳述意見及言詞辯論要點 (民國 103 年 04 月 30 日 公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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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參加陳述意見或言詞辯論人員,非經聽取陳述之指定委員或主席許可
    ,不得錄音、錄影或攝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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