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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政府訴願案件陳述意見及言詞辯論要點 (民國 103 年 04 月 30 日 公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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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陳述意見之聽取,由主任委員指定委員偕同承辦人員於指定場所為之
    ,或於委員會議中由全體委員聽取。必要時,得通知原處分機關派員
    到場;承辦人員應製作紀錄,記載陳述意見之日期、時間、地點、出
    列席人員及陳述意見摘要等事項,檢附於訴願卷宗。
    言詞辯論於委員會議舉行,由主席指揮之,原處分機關應指派熟悉案
    情及有關法制人員參加,不得無故缺席。承辦人員應製作言詞辯論要
    旨筆錄,編為審議紀錄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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