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本會應就徵求聘任調解委員之加倍人數、資格、條件、受理收件之起 迄期間及遴選審查決定聘任人選之程序等事項公告之,公告期間不得 少於十日。 符合前項公告調解委員資格及條件者,得向本會自薦或由各界推薦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