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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政府消費者保護推動會報設置要點 (民國 113 年 09 月 23 日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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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會報之召集人由本府秘書長兼任,副召集人由本府法制局(以下簡
    稱本局)局長兼任;其餘成員由本府衛生局、環境保護局、工務局、
    地政局、經濟發展局、消防局、觀光旅遊局、交通局、新聞局、文化
    局、教育局、社會局、民政局、體育局及農業局局長兼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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