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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政府自治法規及行政規則法制作業要點 (民國 103 年 06 月 10 日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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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自治規則經市政會議審議通過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於本府發布
    後,依下列規定函報有關機關備查或查照:
(一)其屬法律授權訂定者,函報各該法律所定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二)其屬依法定職權訂定、自治條例授權訂定者,函報行政院備查及市
      議會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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