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自治法規之簽核及審議程序如下:
(一)依法律授權訂定之自治規則,應於草案擬訂完成後,依行政程序法
第一百五十四條規定,公告草案全文及任何人得於所定期間向提案
機關陳述意見之意旨。
(二)前款公告期滿之自治規則及其他自治法規,應由提案機關簽請市長
核示後,送本府法規委員會(以下簡稱法規會)審查,並於審查通
過後,提報市政會議審議。
(三)自治條例送法規會審查時,應併附關於立法必要性、可行性及法規
位階選擇之立法衝擊評估報告。
(四)自治規則之訂定案,如屬本府行政作業之事務性、技術性規範,且
無涉人民權利義務之重大影響及法律疑義者,得送本府法制局研提
修正意見後,不經法規會審查,逕送市政會議審議。
前項第二款法規會之組織及審查程序,依新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設置
要點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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