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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政府自治法規及行政規則法制作業要點 (民國 103 年 06 月 10 日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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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行政規則由本府依權限或職權訂定之。
    行政規則應冠以本府之名稱,並依其性質決定其適當之定名。但定名
    為計畫者,其性質屬行政程序法第一百六十三條規定之行政計畫,不
    適用本要點之規定。
    行政規則不列編、章、節、款、目,而以國字壹、貳、參區分之;其
    規定次序不冠以第某條,而逕以一、二、三等數字為之,並得分項及
    以(一)、(二)、(三)分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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