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自治條例依自治權限制定之;自治規則由本府依法定職權或基於法律 、自治條例授權訂定之。 自治法規應冠以新北市之名稱;自治規則並依其性質,定名為規程、 規則、細則、辦法、綱要、標準或準則。 自治法規條文應分條橫行書寫,冠以第某條字樣,並得分為項、款、 目;項不冠數字,款冠以一、二、三等數字,目冠以(一)、(二) 、(三)等數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