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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政府自治法規及行政規則法制作業要點 (民國 103 年 06 月 10 日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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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自治條例依自治權限制定之;自治規則由本府依法定職權或基於法律
    、自治條例授權訂定之。
    自治法規應冠以新北市之名稱;自治規則並依其性質,定名為規程、
    規則、細則、辦法、綱要、標準或準則。
    自治法規條文應分條橫行書寫,冠以第某條字樣,並得分為項、款、
    目;項不冠數字,款冠以一、二、三等數字,目冠以(一)、(二)
    、(三)等數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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