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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政府自治法規及行政規則法制作業要點 (民國 103 年 06 月 10 日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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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要點用詞定義如下:
(一)自治法規:指地方制度法第二十五條所稱經新北市議會(以下簡稱
      市議會)通過,並由本府公布之自治條例及由本府訂定並發布之自
      治規則。
(二)行政規則:指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九條第二項第一款所稱機關內
      部之組織、事務之分配、業務處理方式、人事管理等一般性規定(
      以下簡稱第一款行政規則)及第二款所稱為協助下級機關或屬官統
      一解釋法令、認定事實、行使裁量權而訂頒之解釋性規定與裁量基
      準(以下簡稱第二款行政規則)。
(三)提案機關:指研議業務相關自治法規或行政規則之本府所屬一級機
      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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