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本要點用詞定義如下:
(一)自治法規:指地方制度法第二十五條所稱經新北市議會(以下簡稱
市議會)通過,並由本府公布之自治條例及由本府訂定並發布之自
治規則。
(二)行政規則:指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九條第二項第一款所稱機關內
部之組織、事務之分配、業務處理方式、人事管理等一般性規定(
以下簡稱第一款行政規則)及第二款所稱為協助下級機關或屬官統
一解釋法令、認定事實、行使裁量權而訂頒之解釋性規定與裁量基
準(以下簡稱第二款行政規則)。
(三)提案機關:指研議業務相關自治法規或行政規則之本府所屬一級機
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