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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消費者保護自治條例 (民國 101 年 04 月 27 日 公發布)
第 32 條
企業經營者違反第五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
元以下罰鍰,並得連續處罰。
企業經營者違反第六條至第八條規定,經命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者,
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連續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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