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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消費者保護自治條例 (民國 101 年 04 月 27 日 公發布)
第 3 條
企業經營者應就其提供之消費場所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
前項所稱消費場所,係指提供消費關係之場所。
笫一項公共意外責任險應投保之種類、範圍及最低投保金額等事項,由本
府公告之。
公共意外責任保險契約之受益人,應為消費場所之消費者或其繼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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