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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消費者保護自治條例 (民國 101 年 04 月 27 日 公發布)
第 29 條
執行機關及消保官,對於處理消費爭議申訴案件,發現案件涉及刑事責任
者,應將案件移請司法機關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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