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務中心受理消費爭議申訴案件,應即依其性質移送各執行機關處理,執
行機關自移送之日起逾三十日未將處理結果告知服務中心時,服務中心得
將消費爭議申訴案件移送消保官處理並函知該執行機關改善。
服務中心受理消費爭議申訴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不予處理,或為
其他適當之措施:
一 經法院判決、調解或其他已獲妥適處理。
二 通知定期補正,逾期未補正。
三 非屬消費爭議事件。
四 非消費者或其代理人提起。
五 經鄉(鎮、市、區)調解委員會調解不成立。
六 無相對人。
七 無具體之內容或未具真實姓名或住址。
八 同一事由,經予適當處理,並已明確答覆後,而仍一再申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