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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消費者保護自治條例 (民國 101 年 04 月 27 日 公發布)
第 2 條
本自治條例之主管機關為新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執行機關為本府
所屬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前項執行機關不明時,由本府法制局報請本府核定;涉及中央主管機關權
限者,應報請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依程序指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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