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機關或消保官於企業經營者提供之商品或服務,對消費者已發生重大 損害或有發生重大損害之虞,而情況危急時,除為第十五條及前條之處置 外,應即在大眾傳播媒體公告企業經營者之名稱、地址、商品、服務或為 其他必要之處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