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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消費者保護自治條例
(民國 101 年 04 月 27 日 公發布)
第 12 條
本府應設消費者服務中心(以下簡稱服務中心),置主任一人,由消保官 兼任,業務人員若干人,由本府法制局派兼之,辦理消費者諮詢服務、教 育宣導及申訴等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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