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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消費者保護自治條例 (民國 101 年 04 月 27 日 公發布)
第 11 條
本府得設消費者保護推動會報,其職權如下:
一  消費者保護方案之研擬、審議及推動。
二  各執行機關關於消費者保護方案及措施之協調事項。
三  督促各執行機關行使職權。
前項會報之設置要點,由本府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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