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國家賠償事件經本會審議認定成立賠償責任者,於作成決議通知賠償 義務機關後,賠償義務機關應速定協議期日,並以書面通知請求權人 、代理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進行協議。如就同一賠償事件有其他機關 、個人或團體應負賠償責任時,並應以書面告知其參加協議或到場陳 述意見。 賠償義務機關依前項規定與請求權人達成賠償協議者,應於七日內製 作協議書、請撥書、領款收據及相關附件資料,函送法制局辦理賠償 金撥付事宜。